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司繼-100-202410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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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蘇煜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增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蘇煜展遺產之報酬酌定追加新臺幣30,000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蘇煜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蘇煜展之遺產管理 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繁雜程度前經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號裁定核定管理報酬。然現被繼承人陸續仍有債權人對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及進行訴訟,且目前鈞院民事執行處仍在辦理不動產拍賣程序,爰依法准予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相關民事訴訟書狀、支付命令、法拍函文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112年4月12日收受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前 於民國113年4月8日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113年4月30日經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38號裁定其遺產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然因本院所受理113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113年4月3日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狀,足認前案核定報酬時即可預見有後續訴訟之進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8號卷宗核閱,聲請人雖有提出答辯狀,惟到庭對原告及證人所言皆無意見。又雖陸續仍有債權人對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皆係續行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務。至於目前仍在辦理不動產拍賣程序,僅係續行本院112年司執字第40554號及併案進行之程序,應在前案核定報酬之範圍內。考量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時間,爰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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