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司繼-107-202411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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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保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5,0 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吳保同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3, 12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吳保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89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保同之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吳保同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未保存建物,聲請人已進行財產清冊之調閱、註記遺產管理人、遺產稅之申報、公示催告等事務,清償債權及交付遺贈物、遺產之移交等事務尚待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管理報酬及代繳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登載公告之報紙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吳保同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參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證明文件,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之例行性職務,如收受強制執行案件之文書等,尚屬單純,且無應進行訴訟程序等甚為繁雜之事項,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自為簡易,復審酌本件聲請人之專業能力、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茲依聲請人所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下同)1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進行前述事務所代繳、支出之相關費用合計3,12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繼承人吳保同之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