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司繼-109-202411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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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周志霖即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 幣15,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23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辦理拍賣,拍定金額合計新台幣330,000元,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均為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練墘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參酌遺產之拍定金額,並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之例行性職務,如收受上揭強制執行案件之文書等,復審酌本件聲請人之專業能力、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茲依聲請人所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15,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報酬,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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