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YDV-113-司繼-111-2024111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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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徐福彬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徐運豐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被繼承人徐運豐均為被繼承人徐 范嬌妹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徐運豐於110年7月9日死亡,繼承人等皆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未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分割繼承遺產,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徐范嬌妹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提出上開資料為證,惟尚有 聲請事件之其他必要文件未提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徐運豐所留遺產之證明文件、被繼承人徐運豐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所欲選任遺產管理人人選等資料,該通知於113年10月23日寄存至中庄警察派出所,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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