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YDV-113-司繼-114-20241118-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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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被繼承人趙淑君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許敬忠」之記載,應更 正為「趙淑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