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司繼-120-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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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黃建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富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土地共有人陳阿火之繼承人之一,惟被繼承人劉富已於112年4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劉富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法 院家事事件公告、土地謄本影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劉富於繼承開始後,其繼承人雖均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其曾孫子女吳宗桓、吳宗檡、洪宥凱、洪宇均聲明拋棄繼承遭本院112年度繼字第1772號裁定駁回。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吳宗桓、吳宗檡、洪宥凱、洪宇均,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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