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V-113-司繼-121-202412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謝銘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嘉珊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選任王秀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號,住所︰住○○市○○區○○里○○街00巷0號)為被繼承人謝嘉 珊(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後設籍地︰住○○市○區○○里○○○路000號,民國103年3月6日死 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嘉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謝嘉珊同為祖父謝欉所遺 留土地之繼承人,惟因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其親屬會議亦無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土地無法辦理繼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狀請本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同意書等件,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繼字第516、900號拋棄繼承案卷宗核閱無訛,是認該聲請人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除祖父所遺之土地外,被繼承人並無其他財產。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狀況,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生母王秀蘭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附卷可查,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相較他人應有較深程度之了解,且其既已拋棄繼承,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足以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故認選任關係人王秀蘭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四、至被繼承人謝嘉珊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 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