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3-司繼-125-202412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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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王漢律師即王錦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王錦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王漢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選任張育瑋律師(地址:嘉義市○○街000號6樓之2)為被繼承 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4年6月4日死亡,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 街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 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又法院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準用同法第145條第2項、第3項、第146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雖已為被繼承人處理債權人之公示 催告、遺產稅申報等事務,然因為聲請人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照顧時間較多,而遺產管理人職務繁雜眾多,恐無法勝任,爰依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辭任,並選任張育瑋律師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繼字第1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卷宗,認王漢律師所為主張屬實,茲為使本件被繼承人乙○○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行,故許可王漢律師辭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張育瑋律師同意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並有其同意書在卷可稽;又本院依首揭規定,函詢利害關係人(即本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1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聲請人)甲○○就王漢律師辭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乙事,具狀表示意見,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故本院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張育瑋律師為本件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