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司繼-129-2024120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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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申梅香即吳建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被繼承人吳建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申梅香為被繼承人吳建成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申梅香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繼字第4 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建成之遺產管理人,並分別以該裁定及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其遺產經法院分割並取得應有補償、優先扣繳稅款、又扣繳遺產管理報酬及其他費用,剩餘新台幣743,812元已辦竣繳庫在案。現已無遺產可管理,為此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 第49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匯款收據、遺產處理明細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吳建成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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