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司繼-138-2024121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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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嚴庚辰律師即被繼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呆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黃呆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在案 ,已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號分割共有物案件閱卷、撰寫書狀、出庭,辦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註記,聲請公示催告。待公示催告期滿後,尚須聲請法拍或將土地交付國有財產局等程序,耗損遺產管理人甚多管理時間。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酌定報酬數額,故有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黃呆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50,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併予敘明。 四、至聲請人所聲請因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所委任之地政士費用 12,135元,因所辦理事項非屬地政士專責業務,遺產管理人本得自行辦理登記,此部分宜認為係遺產管理人為進行遺產管理事務所耗費之人力成本,並非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代墊之必要費用,且所委任處理之事務已併入本件酌定整體酬金內給付,故就請求代書費用部分,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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