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司聲-22-20241112-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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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謝銘龍 相 對 人 劉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業於113年9月23日確 定,惟聲請人謝銘龍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具狀表示113年度司聲字第22號聲請狀漏列聲請人洪美穗、謝博宇,請求重新裁定,故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39號依聲請另為裁定。因系爭擔保金無從重複返還,相對人亦不應重複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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