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司聲-35-20241112-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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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賴振茂 住○○○○○區○○○○000號 相 對 人 賴春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關於「賴春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春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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