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3-司聲-36-20250108-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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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友宏 蘇友彥 蘇友濱 蘇承璞 蘇承道 兼上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友德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蘇福記 兼法定代理 蘇咏筌(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人 相 對 人 蘇靈瑄(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翁人仟(蘇暉橋承受訴訟人) 蘇一倫 蘇玲玉 蘇筱惠 蘇建彰 蘇明堇 蘇藏烈 蘇藏熙 蘇藏富 蘇薪艷 趙麗華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豪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怡蒨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愷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崇賓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蘇倩慧即蘇承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 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 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相對人蘇承義於裁定前死亡(民國113年 5月27日),故裁定中關於「蘇承義」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繼承人趙麗華、蘇崇豪、蘇怡蒨、蘇崇愷、蘇崇賓、蘇倩慧。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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