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V-113-司聲-45-2024110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佳柔 相 對 人 游聰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游聰賓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437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聲請人主張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地政規費2,340元、戶政規費9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及聲請人提出之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收據影本可參,復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實無訛。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14,437元(計算式:(26,443+2,340+90)元/2=14,4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