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3-司聲-47-202501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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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劉炎宗 聲 請 人 劉陳淑惠 相 對 人 林盈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4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41號提存事件提存,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准許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80號調解成立,依調解成立內容第二項「聲請人(林盈旭)並同意相對人(劉炎宗、劉陳淑惠)於撤回全部假扣押裁定後,得取回上開假扣押裁定之擔保金(112年度存字第341號)」,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刑全字第6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180號調解筆錄、本院112年度存字第341號提存書、本院112年度執全字第121號通知撤回假扣押執行函、本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及提存事件之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