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司聲-48-202411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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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吳志良 法定代理人 何宜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仁惠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