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V-113-司聲-53-202501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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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劉易智 陳金治 劉陳秀麗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俊成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桂明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劉建嘉即劉大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6號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原審案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依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06號民國113年2月23日判決主文「五、訴訟費用新臺幣9,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亦即,本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本件聲請於法無據。縱被告劉大陣於113年6月29日死亡,聲請人仍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對其繼承人聲請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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