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V-113-司聲-62-20250110-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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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張國棟(兼張水樹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司公廍聖母宮 法定代理人 方建智 第 三 人 李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司公廍聖母宮之法定代理人「李鐸卿」 之記載,應更正為「方建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