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司聲-68-202501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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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鄭欽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金標等十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惟查此判決主文並無諭知訴訟費用如何分擔。又查此判決附表雖有「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惟各比例之總和不等於1。故本件無法依上開判決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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