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V-113-司養聲-47-2024110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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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鄭嘉昇 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養父甲○○於民國112年9月17日死亡,聲請終 止其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三、查聲請人雖有提出其養父甲○○之戶籍謄本等為證,然聲請人 於本院113年11月1日調查期日未到庭,實難認聲請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真意,且無從調查本件許可終止收養,是否有顯失公平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難謂相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