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V-113-司養聲-48-20250108-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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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呂妍慧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Seylandashti Hossein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收養人係中華民國國民,被收養人係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人民,有卷附之收養人戶籍謄本及被收養人護照影本可稽;是以,本件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除應符合我國民法等收養之法律規定外,尚須符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之收養法規之規定;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我國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民法第1077條亦有明定。又收養關係一經成立,將造成雙方親屬關係、姓氏、親權、扶養義務、繼承權、近親結婚之限制等權利義務丕變,宜慎密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願收養甲○○○○○ ○○○ 為養子,茲已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檢具相關文件,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之生母並未就終止其與被收養人間在法 律上之親子關係,明確表示同意,倘若本件收養關係經本院認可後,被收養人與其本生母間之權利義務即為停止,影響其親子權益甚鉅。從而,本件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既未得被收養人之生母為明確同意,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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