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DV-113-司養聲-52-2024100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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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子女被收養時, 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1 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1079條第1 項、民法第107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茲已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及配偶同意,為此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 同意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通知收養人、被收養人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到庭,上開庭期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收養人、被收養人聲請狀所載通訊住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致本院無從確認收養人、被收養人間是否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且被收養人生父乙○○到庭明確表示不同意本件出養,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認可收養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