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YDV-113-司養聲-54-202411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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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5年4月23日死亡)間之收養關 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之養父甲○○於 民國105年4月23日死亡,為回歸原生家庭,請准予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原由甲○○收養並經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及 收養人業已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又依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收養人是被收養人的鄰居,因收養人年紀很大,已無家人,需要被收養人照顧,所以同意收養。因收養人之身後事早已辦理完畢,每當看到身分證父母欄,就覺得對不起生父母等情,此有本院113年11月12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之養父已死亡,其終止收養是為回復與原生家庭之親屬關係,動機尚非不良;又生父母業均已死亡,原生家庭弟葉士誠、妹葉美齡就本件終止收養有出具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另考量所繼承之遺產與聲請人照料收養人之花費相當,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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