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司養聲-57-20241226-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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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蘇永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蘇宥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收養子女, 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3條第1項本文、第1079條之4及第107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甲○○同意收養乙○○為養子,請准予 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甲○○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而被收養人 乙○○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等年齡相距未達20歲,依首揭法條規定,不符合收養者與被收養人年齡間隔之規定,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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