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V-113-司養聲-65-20250220-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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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丁○○○○○ ○○ 丙○○○○○ ○○○ ○○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己○○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收養人丙○○IIdiko ○○○ ○○」之記載,應更正為「 收養人丙○○Ildiko ○○○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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