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清算人報酬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V-113-司-7-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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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穗光興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 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 定選派為穗光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穗光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後,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國113年1月24日通知補申報穗光公司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2月29日通知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13年5月21日通知執行穗光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受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8月15日函通知穗光公司所有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拍賣移轉如符合條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辦理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159號執行事件。因穗光公司未交付清算人任何財務資料及現金,致清算人無從補申報及繳納欠款。又穗光公司所有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159號執行事件拍定,清算人之報酬須列入分配表優先分配,爰請求酌定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二、按清算人之報酬,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之。清算費 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亦有明定。又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辦理清算程序所投入之各項人力、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擔任穗光公司之清算人一節,業經 本院調取112年度司字第8號卷宗核閱無訛。而穗光公司僅有一名董事廖文進,並無監察人,董事廖文進復於111年4月28日死亡,有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附在前開案卷可憑,則穗光公司既無董事及監察人可資徵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擔任穗光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應由本院依其擔任清算人期間從事清算事務之內容逕予酌定。參以穗光公司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並非複雜,清算事務尚屬單純,聲請人就任清算人後,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4之函文,暨其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159號執行事件終結後,尚有其他應辦理之清算事務。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專業律師,就本件清算事務已收受相關函文,及預估執行程序終結後尚有其他應辦理之清算事務,認聲請人之清算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5,000元為適當。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附表: 編 號 工作內容 備註 1 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1月24日通知補申報穗光公司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 因穗光公司未交付清算人任何財務資料及現金,致清算人無從補申報及繳納欠款 2 收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3年2月29日通知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 同上 3 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113年5月21日通知執行穗光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同上 4 收受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3年8月15日函通知穗光公司所有嘉義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拍賣移轉如符合條件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同上 5 辦理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159號執行事件。 預估執行程序終結後,尚有其他應辦理之清算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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