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清算人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司-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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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何明宗 王素貞 林俊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協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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