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國-6-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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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怡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04,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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