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YDV-113-婚-11-20241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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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 7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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