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3-婚-125-20250106-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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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5,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5號判決全部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而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另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綜上,本件合併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5,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