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3-婚-125-20250217-3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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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該裁定於114年1月15日送達上訴狀所載之地址,由受僱人代收(大樓管理委員),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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