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YDV-113-婚-72-20241106-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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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裁 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 16規定,應徵收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