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3-婚-93-2025030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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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9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5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 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等部分,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8,25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