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V-113-家勸-7-20250121-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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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7號 聲 請 人 王○○ ○ 相 對 人 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呂○○、 呂○○,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調字第158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達成調解,惟相對人卻單方面更改原本113年12月14日該週應由聲請人與子女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於兩造聯繫時常以不堪入耳之言詞辱罵聲請人,未積極促成會面交往,致聲請人時常無法依系爭調解筆錄探視子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請求本院調查相對人履行況狀並為履行勸告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相對人並未故意更改上開聲請人與子女之 會面交往時間,而係呂○○想要報名參加圍棋比賽,且未告知其等已與聲請人約好要看音樂劇,故經呂○○自行選擇後才更改會面交往時間;又兩造離婚後迄今之會面交往,聲請人多次於子女生病時有疏於照顧情事,本件相對人實無阻撓聲請人探視子女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三、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 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四、聲請人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呂○○、呂○○ ,於112年10月19日經本院以系爭調解筆錄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達成調解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調解筆錄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至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履行等詞,然為相對人所否認,參以呂○○確於聲請人原本會面交往期間之113年12月15日參加圍棋比賽乙情,有相對人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為證,已難認相對人有故意阻撓聲請人探視子女之情,此外,聲請人復未舉證以佐除該次之會面交往外,相對人確有妨礙聲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行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未履行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等詞,尚非有據;又本件依兩造於審理時之陳述,認兩造就聲請人未能依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原因互有歧見,難認有達成合意之可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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