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勸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V-113-家勸-8-20250226-1

字號

家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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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勸字第8號 聲 請 人 曾○○ 相 對 人 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曾維翰 、曾維寧,兩造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家非移調字第1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就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達成調解,惟相對人卻自113年9月起不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且故意拖延、暫停或取消會面交往,造成聲請人無法探視女兒,經多次溝通仍無效,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請求本院調查相對人履行況狀並為履行勸告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聲請人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未依約定進 行會面,亦未正式提出請假申請或提供合理理由,且經常無故缺席或臨時變更會面時間,又阻止相對人與曾維翰以電話聯繫,亦未曾考量子女學習活動已事先規劃,本件相對人實無阻撓聲請人探視子女情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等語。 三、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   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   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家事履 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四、聲請人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曾維翰、曾 維寧,於110年10月27日經本院以系爭調解筆錄就未成年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達成調解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調解筆錄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正。至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履行等詞,然為相對人所否認,參以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於系爭調解筆錄成立後亦經常無故缺席或臨時變更會面時間,且阻止相對人與曾維翰以電話聯繫,亦未曾考量子女學習活動已事先規劃等節,有提出兩造之LI   NE對話截圖為證,已難認兩造無法依系爭調解筆錄會面交往   ,係單方面可歸責於相對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故未履行 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會面交往方式等詞,尚非有據;又本件依兩造於審理時之陳述,認兩造就聲請人未能依系爭調解筆錄所定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原因互有歧見,難認有達成合意之可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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