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YDV-113-家提-2-20241023-1

字號

家提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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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進榮 住○○市○區○○里○○街00號 即被拘禁人 相 對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拘禁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8 月30日2時2分,因為要去榮民醫院回診,在榮民醫院遭榮院工作人員逮捕拘禁中。聲請人因為無精神症狀,也無拿刀作勢攻擊他人之行為,也無在醫院外放火燒樹葉之情況。希望法官撤銷聲請人強制住院醫療之處置,還給聲請人之自由。   是聲請人認為不應遭拘禁,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提審,並請求裁定釋放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 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而據該法條之立法理由所載:法院於提審事件中,僅應審查有無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及逮捕、拘禁之程序是否合法,而非認定受逮捕或拘禁之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且所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足。次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 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其 因近日受精神病症狀影響,有跟蹤他人,且隨身攜帶刀具作勢拿刀攻擊工作人員,及不明原因於醫院外放火燒樹葉等情事,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3年9月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60413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以遠距視訊設備當庭訊問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甲○○○○、社工趙婕如等人查明無訛(見本院113年10月23日調查筆錄)。綜上所述,足認聲請人遭強制住院之原因及程序均與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至3項之規定無違。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提審後將被拘禁人予以釋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 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提審法第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因考量被拘禁人無病識感,有傷人之虞,現正強制住院中,此有被拘禁人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因特殊情形致解交或迎提困難,依據前揭規定,以遠距視訊設備訊問,較為適當。是被拘禁人既未解交本院,自無需依同法第9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另裁定命將聲請人解返原解交機關,併此敘明。 五、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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