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YDV-113-家救-60-20241113-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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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丙○○ 乙○○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46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專用委任狀影本、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各3份為證。又聲請人丙○○、乙○○依法請求相對人按月各給付扶養費,及聲請人甲○○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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