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V-113-家暫-42-20241226-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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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于旭 相 對 人 于心亭 關 係 人 雷九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暫時處分係附隨於本案事件,原則上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爰於本條規定管轄法院。另為因應急迫情形,例如已經繫屬甲法院之定未成年子女照護義務歸屬事件,關係人未經許可,擅自準備攜帶子女出國,而人已經出現在乙法院管轄區域之機場時,自應允許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爰設但書規定。又但書所定法院於裁定後,應立即移交本案繫屬法院」,家事事件法86條之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表明已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 案號為113年度監宣字第81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並已囑託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為鑑定,有該院家事庭113年12月5日113年度監宣字第812號函在卷可查。且依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設籍「新竹縣○○○○○里○○路000巷00弄0號」,並非本院管轄範圍。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於113年6月11日入住OOOOOOO嘉義分院附設護理之家為由,依上開家事事件法第86條但書規定主張有急迫情事,需向本院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云云。然經電話OOOOOOO附設護理之家確認,相對人於113年12月15日後直接從醫院出院,沒有再回到護理之家。電詢聲請人也表示:相對人被其配偶帶出院,已經不在護理之家等情,有電話紀錄查詢表2紙可參。是以本院並非監護宣告案件之本案繫屬法院,且相對人已離開嘉義,本院亦非家事事件法86條但書所示「有急迫情形」得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理監護宣告本案之法院裁定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未洽,爰依首開規定,移送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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