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V-113-家暫-43-20250116-2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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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43號 抗 告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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