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V-113-家繼簡-28-20250213-2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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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采鴦 吳晉同 吳家溱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吳宗欣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民國114年1月2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18,275元(按房屋課稅現值乘以3/4計算),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4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