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V-113-家繼訴-30-2024102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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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 原 告 戴如蓮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戴瑞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戴瑞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5頁附表一編號8「分配方式」欄關於「由原告先取得21 0,980元後(原告代墊被繼承人戴○○之喪葬費部分),所餘款項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 告先取得210,980元後(被告代墊被繼承人戴○○之喪葬費用部分 ),所餘款項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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