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YDV-113-家聲-36-2024101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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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秀悅 住○○○○○區○○街00巷00號 相 對 人 林秀惇 林秀悌 林秀愷 林秀恒 許博齊 許博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林○○、林○○、林○○、許○○應分別給付聲請人林○○之訴 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臺幣19,857元,及自本裁定分別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二、相對人林○○應給付聲請人林○○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 ,59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三、相對人林○○、林○○、林○○、許○○應分別給付相對人林○○之訴 訟費用額各確定為新臺幣1,263元,及自本裁定分別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6月14日以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嘉義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可信為真實。總計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19,141元(即於111年7月19日預納起訴費104,136元、於111年7月28日預納戶籍謄本查詢費30元、於112年1月16日預納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複丈費500元、於112年3月30日預納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複丈費9,825元、於112年9月7日預納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複丈費4,650元)。  ㈡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費 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僅相對人林秀恒於113年10月9日陳報其於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程序預納複丈費7,575元(即於112年3月27日預納3,425元、於112年12月25日預納4,150元),業據相對人林○○提出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該卷宗查閱屬實,故就此相對人林○○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其中聲請人應負擔之1,263元(計算式:7575×6分之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林○○得就聲請人本件請求之訴訟費用額中予以抵銷。  ㈢本件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19,141元,依前開判決意旨 應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亦即聲請人、相對人林○○、林○○、林○○、林○○、許○○分別應負擔之訴訟費額各為19,857元(計算式:119141×6分之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相對人林○○、林○○、林○○、許○○應分別給付聲請人19,857元;其中相對人林○○依前項規定,得就其與聲請人分別預納應各自負擔之部分抵銷後,相對人林○○應給付差額18,594元(計算式:00000-0000=18594)。又相對人林○○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7,575元,故相對人林○○、林○○、林○○、許○○應分別給付相對人林○○1,263元(計算式:7575×6分之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㈣是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兩造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金額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 1/6 1/6 1/6 2 林○○ 1/6 1/6 1/6 3 林○○ 1/6 1/6 1/6 4 林○○ 1/6 1/6 1/6 5 林○○ 1/6 1/6 1/6 6 許○○ 1/12 0 0 7 許○○ 1/12 1/6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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