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17-2024120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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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 抗告人 即 原審相對人 甲○○ 相對人 即 原審聲請人 丙○○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 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命抗告人給付 丙○○扶養費、抗告人應返還乙○○、丁○○代墊之子女扶養費之裁定 均不服,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共新臺幣2,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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