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30-2024110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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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蕭嘉慧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相 對 人 蕭琮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蕭嘉慧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自聲請人年幼起,相對人沉迷於賭 博,僅在聲請人國小高年級至國中時短暫有在工廠工作,其餘時間都沒有工作,曾因賭博積欠大筆債務,導致需要將居住之房屋賣掉。聲請人國中時,相對人突然離家,久久才返家一次,直到聲請人高三時相對人才又因在外積欠債務而返家。返家後,聲請人及妹妹存的錢時常不見,後來相對人才坦承其趁聲請人等家人不在家時把錢拿去花用掉。聲請人年滿18歲後,祖父(即相對人父親)將一棟房屋過戶到聲請人名下(相對人本身有債務,房子無法登記其名下,故登記聲請人名下),接著相對人逼迫聲請人以此房屋貸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且不斷表示「欠銀行的錢不用還」等語;後來聲請人母親與相對人談離婚時,相對人表示要給錢才願意離婚,因此上開房屋當時由相對人經手出售,再由聲請人將取得之價金全數給相對人。 ㈡、聲請人成長過程中,相對人會以三字經辱罵聲請人或叫聲請 人去死,對聲請人摔盤子,在聲請人高三前,相對人常以棍子或報紙捲成棍狀毆打聲請人及其妹妹,曾打到被鄰居按門鈴抱怨。相對人時常對聲請人說「看你每天結屎面,我就賭爛」,當聲請人督促自己微笑時,相對人卻又說「你笑起來很難看,最好都別笑」,相對人時常挑剔、言語貶低聲請人,表示聲請人五官是全家最醜、不歡迎聲請人存在在家裡等語。聲請人就讀大學時,相對人時常在半夜至清晨時,在其房間或一樓捶牆壁、摔東西,故意製造巨響,將聲請人及其母親、妹妹嚇醒。 ㈢、聲請人自幼即由母親獨力照顧、扶養,相對人對聲請人未盡 扶養照顧保護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准予免除或減輕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㈠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追溯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參考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其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四、經本院調查: 三、經本院調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父親,相對人與陳麗梅婚後育有聲請 人蕭嘉慧(00年0月00日生),相對人與陳麗梅於99年5月28日離婚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㈡、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70歲,112年無所得,名 下有位於嘉義市○○路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及老舊汽車一台,財產價值約887,995元,勞保已於104年間退保等情,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等附卷可稽。依上開資料可認相對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女、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7條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相對人則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及保護教養義務,且對其有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業據提出詳細記載成長經歷之書面陳述。若非確實經歷相對人賭博不顧家庭、時常辱罵責打聲請人之成長過程,實難以明確寫出此詳盡之內容。且經證人陳麗梅(即聲請人等之母親、相對人之前妻)到庭證稱:「(相對人於婚姻關係期間從事何工作?)賭博。(是什麼工作?)中間曾經有1、2年去工作,在弟弟的鐵工廠工作,大部分時間沒有工作,結婚時他就沒有工作,就是整天賭博。(你們家生活費如何支應?)結婚時,我娘家有給我現金,靠那些生活,那時住北部,結婚後沒有多久,我父親發生事情被關,我們回嘉義幫忙我母親經營家裡機械油行生意。(油行工作作了多久?)大概半年到1年多而已,因為我父親出獄後,就沒有做了。(你們從臺北搬回嘉義,小孩還小,夫妻如何生活?)小孩上幼稚園後,我開始出去工作,我當圖書業務,可以把小孩帶在身邊照顧。(是否靠你當業務的錢養小孩?)對,我記憶中相對人完全沒有工作,除了在鐵工廠待了1年多,然後說要看老闆眼色不想作了,接下來就沒有工作,都是在外賭博、玩大家樂。(是否有住在大同路438巷?房子何人所有?)是,相對人父母給的。(住進大同路房子之前,你們是否在嘉義租房子?)是的。(房子租金何人支付?)如果相對人賭博贏了,會支付一些,但大部分是我給付。(相對人是否會打聲請人?)是的,相對人都會背著我(打她),相對人沒有工作整天都在家裡,而我當業務很忙,要到處跑,小孩有時候在家,相對人會對小孩為言語上暴力及肢體上的暴力。比如對孩子說「去死」、「很醜」之類的話語。(相對人是否強迫女兒拿房子貸款250萬元?)是的,相對人從很久以前就欠銀行的錢,他名下不能有財產,會馬上被查封,所以相對人以女兒名義貸款。若相對人偶爾賭博有贏會給付貸款,但是大部分都是我給付的,當時我轉換工作到廣告公司業務,收入比較多。(相對人是否有外遇?)有,當初因為我忙著賺錢,且後來我當廣告公司業務,有時回家比較晚。相對人有外遇,會常常不回家,或是很晚回家。(離婚原因為何?)因為房子一直貸款,但是貸款都我清償,相對人逼我繼續貸款,我受不了。(大同路不動產登記在聲請人名下,如何貸款?)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相對人強迫女兒貸款,我捨不得女兒信用出問題,因此貸款都是我清償。(是否看過相對人拿棍子打聲請人?)有時候有,也有看過聲請人身上的瘀青,有好幾次」等語。  ㈣、相對人與陳麗梅雖於聲請人蕭嘉慧成年後才離婚,但在此之 前相對人就以賭博為業,未負擔家庭責任,將家中經濟重擔完全推由陳麗梅一人,更因外遇有一段時間沒住在家裡,甚至邀求聲請人以祖父過戶其名下之房屋貸款,揚言貸款不用還,讓聲請人倍感壓力,陳麗梅為了女兒的信用只能承擔還款責任等情,業據證人證述明確。且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明確指稱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爭執,且本院調解程序成撥打電話請相對人到庭,相對人並非不知本案聲請,卻於電話中稱:同意聲請人的主張,但不會到庭進行本案相關程序等語,有調解紀錄表可參。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親,於聲請人成年之前本負有保護教養及扶養義務。然而相對人從聲請人等出生後就持續沈迷賭博,沒有盡照顧之責,聲請人由母親陳麗梅撫育長大;相對人甚至對聲請人有家暴行為,會以言語貶低聲請人甚至責打聲請人至瘀傷。本院認為相對人於聲請人等之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情節核屬重大,若仍須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之義務,顯失公平,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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