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33-20250207-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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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編號5之「不動產標的」欄中關於「 臺中市○○區○○里○○路0段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 區○○里○○路0段00號52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次按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故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及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113年度家親聲字第 13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