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75-20250219-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5號),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