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87-2025010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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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又給付扶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又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 請費。依本件家事聲請狀,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0,635 元之扶養費。而聲請人於000 年00月00日出生,前開將來扶養費之聲請計至聲請人聲請迄日即未成年子女林煥睎滿18歲前1 日止,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則核算結果為127 萬6,200 元(計算式:10,635× 12× 10=1,276,2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揆諸前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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