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V-113-家親聲-190-2025012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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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 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訴之聲明載明:「相對人(即乙○○)應自民國11 2年10月7日起至聲請人(即丙○)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090元。」,惟本件受扶養權利人為「游啟南」,而扶養請求權為一身專屬之權利,就尚未發生之扶養費,聲請人顯非適格之當事人,請重新提出適格當事人之聲請狀及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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