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YDV-113-家訴-2-20241211-3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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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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