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V-113-家訴-3-20241030-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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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柚汝 被 告 葉美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哲瑋